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粤06民终127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8-05-03

案件名称

郭玉婵、邓某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玉婵,邓某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6民终12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玉婵,女,195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永胜,广东华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某,女,201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法定代理人:李某(邓某的母亲),女,住址同上。上诉人郭玉婵因与被上诉人邓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7民初43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郭玉婵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邓某的全部诉讼请求;2.判令一、二审诉讼费由邓某承担。事实与理由:一、邓某列郭玉婵为被告是诉讼主体错误。一审时郭玉婵已经提交证据证明其所收到下岸村分红款除给邓礼坚提取现金用于购买车辆外,其他款项已全部转汇至邓礼坚的银行账户,本案分红款已不在郭玉婵处,且郭玉婵转给邓礼坚的款项已远超出本案与另两起关联案件[一审案号:(2017)粤0607民初4307、4308、4310号]一审判决确定的金额。故郭玉婵不构成侵权。二、李某起诉邓礼坚的离婚纠纷,案号(2017)粤0607民初4018号,三水区人民法院作出不准离婚的判决。现李某、邓礼坚仍为婚姻存续期间,而邓礼坚也是邓某的法定监护人,涉案分红款由邓礼坚监管并无不妥。一审判决将分红款返还邓某,邓礼坚是邓某的监护人,所以邓某的分红款还是由邓礼坚监管。三、一审期间李某要求将分红款全部归其所有也不符合实际。李某、邓礼坚婚后每月只靠邓礼坚工资生活,加之两人婚后生育两位子女花费较大,所以分红款仅够维持家用。四、邓礼坚提取80万元也是为了婚生子女未来生活读书所用。综上,请求二审驳回邓某的全部诉讼请求。邓某辩称:1.本案与另两起关联案件一审统计分红款时,并没有涉及邓礼坚的份额。2.郭玉婵提出1083416元是李某、邓某、邓伟诚的分红款,但郭玉婵未能证明所转款项为分红款。郭玉婵与邓礼坚是母子关系,郭玉婵将钱给邓礼坚很正常。因郭玉婵是分红款代收人,按照村里规定,分红到户,郭玉婵收到钱应该返回给邓某。3.郭玉婵无法证明购买车辆的款项为分红款,用了谁的分红款也不清楚。邓礼坚也是被委托人,即使邓礼坚有权利收取分红款,但是邓礼坚没有权利处分属于李某的财产。4.离婚纠纷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并非2017年10月23日,李某在2017年7月已经跟邓礼坚分居。而郭玉婵在李某、邓礼坚离婚诉讼期间突然把所有分红款项汇到邓礼坚的账户,存在恶意串通,侵犯邓某的权利。5.邓礼坚不适合代收邓某的分红款,且邓某也没有委托过邓礼坚代收分红款。在一审期间,邓礼坚坚持80多万元是邓礼坚哥哥的,涉嫌恶意转移邓某财产。所以邓礼坚不适合代收保管分红款。即使分红款已转到邓礼坚账户,也不代表转到邓某名下。请法院保护邓某的合法权利。李某除了生小孩坐月子期间之外,也是有工作收入的,因为孩子小花费较少,日常生活不需要分红款用于消费。郭玉婵认为李某拿钱回娘家的主张不是事实。6.邓礼坚声称其保管80万元,但谁也不清楚其到底有多少钱。邓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郭玉婵向邓某返还收益分红款336808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郭玉婵负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2月28日,邓某母亲李某与郭玉婵的儿子邓礼坚登记结婚并将户口迁至下岸村,两人于2013年4月2日生育邓某,此后邓某开始享有下岸村集体成员资格,享受村中分红。自2013年11月2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下岸村向邓某发放分红款如下:时间
 
 
 分红名称
 
 
 数额(元)
 
 
 备注
 
 
 
 
 2013-11-19
 
 
 2013年生活补贴
 
 
 20000
 
 
 2014-7-23
 
 
 2014口粮分配款
 
 
 2308
 
 
 2015-2-11
 
 
 2014年终分红款
 
 
 1000
 
 
 2014-7-21
 
 
 2014年生产生活补贴
 
 
 10000
 
 
 2015-7-24
 
 
 2015年年中分红
 
 
 1000
 
 
 2016-1-26
 
 
 2015年年终分红
 
 
 2000
 
 
 2016-7-26
 
 
 2016年年中分红
 
 
 1000
 
 
 2017-1-16
 
 
 2016年年终分配
 
 
 2000
 
 
 2017-1-24
 
 
 2016年生产生活补贴
 
 
 2000
 
 
 2017-8-8
 
 
 2017年年中口粮分配
 
 
 500
 
 
 2017-6-16
 
 
 2017年第一批留用地征地款
 
 
 200000
 
 
 2017-6-16
 
 
 2017年留用地租金
 
 
 17200
 
 
 2017-9-30
 
 
 2017年第二批留用地征地款
 
 
 77800
 
 
 合计
 
 
 336808
 
 
 由于郭玉婵是户主,下岸村将邓某的上述分红款均发放至郭玉婵的银行账户内。郭玉婵一直未将上述分红款交还邓某。2017年8月9日,郭玉婵向邓礼坚转账200000元。2017年9月26日,邓某母亲李某与邓礼坚因感情不和诉至一审法院,请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2017年10月6日,郭玉婵向邓礼坚转账311200元;2017年10月9日,郭玉婵再次向邓礼坚转账668000元。2017年10月30日,李某与邓礼坚离婚案件开庭审理,李某庭上陈述,2017年7月,因邓礼坚再次对其进行殴打,李某与邓礼坚一直分居至今。庭上出示邓礼坚涉案银行流水记录,显示账户在2017年10月9日余额为913389.78元,进行诉讼保全时账户余额106200.78元,对于差额的80多万元,邓礼坚解释为该款是其哥哥邓礼贤所有,是邓礼贤借用其账户进行存取款。邓某经向郭玉婵追讨涉案分红款未果,遂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认为,经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鲁村村民委员会开具证明证实,邓某是涉案336808元分红款的所有权人,郭玉婵作为户主仅为代收人,郭玉婵在收取涉案分红款后应当向邓某返还,现经邓某追讨,郭玉婵拒绝返还,损害了邓某的合法权益,邓某诉请郭玉婵返还,合法有理,法院予以支持。郭玉婵辩解其向邓礼坚转账的行为视为已向邓某返还。法院经审查后认为,邓某为未成年人,涉案的分红款应当由其抚养人管理,虽然邓礼坚是邓某父亲,但邓某母亲李某与邓礼坚感情不和,现离婚诉讼正在进行当中,邓某由谁抚养存在变数,鉴于此情况郭玉婵应将款项退还邓某。而且邓礼坚在离婚案件庭上否认这些款项性质,同时将80多万元款项转移他处,其言行不利于保护邓某的合法权益,郭玉婵向邓礼坚转账的行为不宜认定为向邓某返还分红款的行为,所以法院对郭玉婵的辩解不予采纳。郭玉婵关于其余小额分红款已用于邓某的日常生活开支的辩解,因没有证据支持,法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郭玉婵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邓某返还分红款336808元。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3176.06元,由郭玉婵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双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邓礼坚二审出庭陈述,其确认收到邓某的涉案分红款,由郭玉婵转账交还。本院认为,本案是侵权责任纠纷,二审争议焦点在于郭玉婵向邓礼坚转账款项的行为能否视为郭玉婵已向邓某返还涉案分红款。对此,本院作如下分析:首先,郭玉婵先后于2017年8月9日、同年10月6日、同年10月9日向邓礼坚转款,以上三笔转账款合计1179200元(200000元+311200元+668000元)。郭玉婵据以主张其已退还李某、邓某、邓伟诚应得的分红款总和1083416元(即李某:446108元+邓某:336808元+邓伟诚:300500元),而邓礼坚也确认收取了郭玉婵转账交还邓某的涉案分红款。其次,邓某尚未成年,其父母作为她的法定监护人,有权代为收取、保管涉案分红款。虽然转款当时,邓某的父母(即邓礼坚与李某)感情不和,处于分居状态,其后两人之间的离婚诉讼也进行当中,但是无证据显示邓某的抚养权发生变更,也就是说邓某至今仍由其父母共同抚养。可见,郭玉婵将涉案分红款转账给邓礼坚当时,处分并无明显不当。至于邓礼坚收款后处分不当,不应归责于此前转款的郭玉婵。再次,本案没有证据证明此前存在郭玉婵以户主身份代收家庭成员分红款后逐一交还各家庭成员的习惯做法,或者邓某在郭玉婵向邓礼坚转款前曾明确要求郭玉婵将涉案分红款交还邓某本人。有鉴于此,郭玉婵向邓礼坚转账款项中的336808元,应当视为郭玉婵向邓某返还的涉案分红款。综上,郭玉婵上诉理由成立,依法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处理结果不当,二审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7民初4307号民事判决;二、驳回邓某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76.06元,由邓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352.12元(郭玉婵已预交),由被上诉人邓某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径付予郭玉婵,本院不再收退。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梁绮云审判员  袁秋华审判员  唐铭焕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车驰书记员杨翠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