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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夷陵民初字第0128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毛清明与被告望军、苏红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清明,望军,苏红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夷陵民初字第01289-1号原告毛清明。委托代理人王群,湖北群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望军。被告苏红玉(望军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清明与被告望军、苏红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清明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要求查封被告苏红玉所有的位于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街道办事处罗河三巷36号的房屋一栋(房权证号000121**),并提供了李海涛和王敏其所有的位于宜昌市西陵区绿萝路8-2-106号、建筑面积82.49平方米的房屋为担保(房权证西陵区字第0261548-1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本案生效裁判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苏红玉所有的位于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街道办事处罗河三巷36号的房屋一栋(房权证号000121**),诉讼期间禁止���生物权变动行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红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姜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