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铜官执字第012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铜陵市金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市金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铜陵天衢矿业有限公司,安徽鑫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八大鼓矿业有限公司,汪剑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铜官执字第01260号申请执行人铜陵市金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朴龙增,董事长。被执行人铜陵天衢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俊,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鑫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兴树,董事长。被执行人铜陵八大鼓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剑光,董事长。被执行人汪剑光,1969年11月14日,住铜陵县五松镇。申请执行人铜陵市金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铜陵天衢矿业有限公司、安徽鑫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八大鼓矿业有限公司、汪剑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铜官民二初字第00383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铜陵天衢矿业有限公司、安徽鑫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八大鼓矿业有限公司、汪剑光银行存款6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贤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