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民初字第0559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赵海江与何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海江,何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5598号原告:赵海江,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焦平。委托代理人:李宪云。被告:何挺,男,汉族。本院受理原告赵海江诉被告何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海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112.5元。审判员 石丽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靳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