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民初字第171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北京瑞荣吉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曹立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瑞荣吉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曹立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丰民初字第17160号原告北京瑞荣吉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台区南苑北里二区6号楼2栋102室。法定代表人方钦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东海,河北鹿保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立文,男,1968年3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田艳琴,北京市银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瑞荣吉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荣吉祥公司)与被告曹立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瑞荣吉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东海、被告曹立文的委托代理人田艳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瑞荣吉祥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3月18日签订《审批及办证手续承包协议》,约定原告将丰台区南苑路北里×区×号楼扩建工程审批及办证手续承包给被告办理,原告向被告支付承包费,被告办理扩建审批手续的期限为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2年5月1日止,承包费用总额为实际扩建面积乘以3300元/平方米,合同签订三日内,原告向被告支付人民币100万元作为手续审批前期费用,同时双方在合同第六条约定“乙方必须在承包期限内办理完毕全部审批和办证手续,如不能按期完成或手续不全,甲方可无条件中止协议,乙方必须退还甲方已经支付给乙方的全部款项,并赔偿因此对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向被告100万元,但在合同到期后,被告没有完成合同约定的任何审批和办证手续,此后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退还原告已经支付的全部款项100万元,但被告均置之不理,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向原告返还已经支付的手续审批前期费用100万元及利息(从2012年5月2日起至被告实际支付上述款项之日止)。被告曹立文辩称,被告所收取的100万元,因本人在办理合同相关事宜时也花费了部分费用,所以不同意全部返还,应该扣除我为此支付的相关费用,合同不能履行不是被告的过错造成的,是原告未配合所致,所以全部返还显示公平。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18日原告瑞荣吉祥公司与被告曹立文签订《审批及办证手续承包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将丰台区南苑路北里×区×号楼扩建工程审批及办证手续承包给曹立文办理,由原告向被告支付承包费,被告办理扩建审批手续的期限为合同签定生效之日起至2012年5月1日止,承包费用按新扩建的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的承包款为3300元人民币;支付方式为合同签定之日起三日内,原告向被告支付人民币100万元作为手续审批前期费用,手续审批期间的规费、税费支出由原告先行支付;合同第六条约定“乙方必须在承包期限内办理完毕全部审批和办证手续,如不能按期完成或手续不全,甲方可无条件中止协议,乙方必须退还甲方已经支付给乙方的全部款项,并赔偿因此对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合同签订后,原告于同年4月13日通过案外人陈×的账户向曹立文的账户内(账号为×××)汇款100万元。合同到期后,被告未能完成审批手续,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已经支付的100万元及利息。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审批及办证手续承包协议、转账记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瑞荣吉祥公司与被告曹立文签订审批及办证手续承包协议后,原告依约定向曹立文支付了前期手续费100万元,被告曹立文收到前期手续费后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现已超过合同约定的最后期限,因此被告曹立文应当按照约定返还原告已支付的费用,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返还前期费用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因双方未约定支付相应的利息,故对原告要求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主张未能履行办证义务的原因系原告的过错及已先期支付了部分费用应当予以扣除,但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对此不予采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曹立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北京瑞荣吉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人民币一百万元。二、驳回原告北京瑞荣吉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六千九百元,由被告曹立文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 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焦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