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槐商初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廖远超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廖远超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槐商初字第398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侯训义,行长。委托代理人陈超,男,198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该分行职员。被告廖远超,男,196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济南分行)与被告廖远超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信银行济南分行的委托代理人陈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廖远超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信银行济南分行诉称,被告廖远超于2004年12月22日在原告处申办了中信信用卡,卡号为4336673000245***,被告廖远超开卡消费后,对信用卡用款一直不予清偿,至今已发生欠款本息共计人民币8391.94元(截至2013年6月21日),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廖远超仍不归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廖远超向原告支付信用卡欠款本息共计人民币8391.94元(截至2013年6月21日),此后的利息、滞纳金等其他费用,按《领用合约》的规定结算至清偿之日止,庭审中变更为以本金3129.98元为基数,按《领用合约》的计算方式,自2013年6月22日至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滞纳金;由被告廖远超承担诉讼费用。原告提供的证据有:信用卡申请资料、收入证明、中信信用卡《领用合约》、中信信用卡交易流水各一份。被告廖远超未提供书面答辩亦未出庭。经审理查明,被告廖远超(乙方)与原告(甲方)所签订的中信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中约定:“甲方对每笔交易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从银行记帐起至还款日止的应付利息,应付利息按月计收复利。乙方如于到期日之前未还清当期最低还款额或延误还款,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利息外,还应按月支付滞纳金。甲方对乙方拖欠还款的行为,有权停止乙方信用卡的使用,甲方因向乙方催收欠款而引起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等催收费用),均由乙方负担”。被告廖远超申请办理信用卡资料经原告中信银行济南分行审查后,原告向被告廖远超发放了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卡号分别为4336673000245***。截至2013年6月21日,被告廖远超共拖欠信用卡欠款本息合计人民币8391.94元,其中含本金3129.98元。庭审中原告要求被告廖远超支付以本金3129.98元为基数,按《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自2013年6月22日至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滞纳金。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信用卡申请资料、收入证明、中信信用卡《领用合约》、中信信用卡交易流水及当事人陈述为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廖远超持原告中信银行济南分行信用卡消费,透支后应按合约规定及时偿还透支款并支付相应费用,因被告廖远超至今未还款形成纠纷,被告廖远超应承担全部责任。现原告持据要求被告廖远超偿还欠款及利息8391.94元(截至2013年6月21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廖远超支付以本金3129.98元为基数,按《领用合约》的约定利率,自2013年6月22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滞纳金,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廖远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银行信用卡透支款本息8391.94元(截至2013年6月21日)。二、被告廖远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支付以本金3129.98元为基数,按《领用合约》的约定利率,自2013年6月22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和滞纳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廖远超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善芳人民陪审员  耿林芝人民陪审员  关为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纪建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