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永商初字第29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周双根与周杰、邵玲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双根,周杰,邵玲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金永商初字第2983号原告:周双根。被告:周杰。被告:邵玲林。原告周双根为与被告周杰、邵玲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应志标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双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邵玲林、被告周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双根起诉称:从2008年开始,被告周杰因资金紧张曾多次向原告通过现金交付方式借款人民币55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归还了部分本金,2012年2月16日经原、被告确认,被告尚有本金300000元未有归还,以及利息60000元为支付,被告出具借条一份予以确认。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该借款,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绝还款。另查,被告周杰与被告邵玲林系夫妻关系,上述借款属于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两被告需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为此,请求:1、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以及利息6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该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两被告户籍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借条原件一份,证明至2012年2月16日,尚欠本金30万元,利息6万元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周杰、邵玲林系夫妻关系。被告周杰多次向原告借款,于2012年2月16日,双方进行计算,被告周杰仍欠原告借款人民币本金30万元,利息6万元,约定2012年12月30日前归还。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周杰未有月有归还借款。本院认为,被告周杰向原告周双根借款,于2012年2月16日,尚欠原告周双根本金30万元及利息6万元,该事实有被告周杰所立的借条予以证实。被告周杰理应按约定于2012年12月30日前归还借款,现没有归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逾期还款的民事责任。被告邵玲林与周杰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形成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归还,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周杰、邵玲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对法律的不尊重,也是对自身权利的放弃,其不利后果,应当由其本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周杰、邵玲林归还原告周双根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6万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损失从2013年10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350元由被告周杰、邵玲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应志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李承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