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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耀新执字第0004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韦盛与孟凡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盛,孟凡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铜耀新执字第00046-3号申请执行人韦盛,男,汉族。被执行人孟凡强,男,汉族。韦盛与孟凡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0日作出的(2011)铜耀新民初字第001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孟凡强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韦盛于2013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0200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3年9月17日依法立案,同日向孟凡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韦盛支付案件款9000元及滞纳金1200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50元。孟凡强拒不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2013年9月25日本院向孟凡强的工作单位陕西铜川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因该单位未依法协助执行,本院2013年10月30日对其进行处罚,并将罚款金额5万元扣划到执行专用帐户。11月11日陕��铜川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向法院转来孟凡强工资9000元,11月14日孟凡强交来滞纳金1200元,同日韦盛领取了9000元案件款及滞纳金1200元,孟凡强向本院交纳了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2013年11月20日,被处罚人陕西铜川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递交了免予行政处罚的报告,鉴于被处罚人认识到自己的过错,并及时采取了措施,协助本院将案件款足额执结,2013年11月28日,免除了对协助义务人的处罚。现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陕西铜川供水有限责任公司的5万元罚款退还到其中国建设银行新区支行的帐户上。二、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1)铜耀新民初字第001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常 连 力审 判 员 罗 红 涛人民陪审员 程晓���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郝 署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