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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一中民二终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杨学良等诉吴伯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学良,李悦欣,吴伯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一中民二终字第3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学良,男,1986年出生,满族,住天津市蓟县。委托代理人王爱双,天津帝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悦欣,女,1986年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县。委托代理人王爱双,天津帝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伯海,男,1964年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县。委托代理人王春生,天津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学良、李悦欣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2013)蓟民初字第26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学良、李悦欣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王爱双,被上诉人吴伯海的委托代理人王春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杨学良和李悦欣系夫妻关系。吴伯海经营一加油站,杨学良常年从事运输业务,在运输期间曾多次到吴伯海经营的加油站赊购柴油,截止到2012年9月,杨学良累计欠付吴伯海油款76315元。吴伯海提供了杨学良及雇佣的司机加油时出具的欠据(收据7本)。收据中其中一张记载的是杨学良在2012年4月17日借到加油站现金2000元。因杨学良所欠吴伯海油款一直未能偿还,即口头向吴伯海承诺,所欠油款就算借用吴伯海现金,可以适当给付部分利息,因此杨学良于2013年2月19日为吴伯海出具了借款条,载明“今借吴伯海现金78315元”。后杨学良未能及时还款,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杨学良、李悦欣给付欠款78315元,诉讼费由杨学良、李悦欣负担。原审法院认为,杨学良欠付吴伯海油款包括借款2000元,共计78315元,有杨学良为吴伯海出具的借款条、杨学良以及雇佣的司机每次加油时所打的欠条为证。现吴伯海向杨学良、李悦欣主张偿还上述欠款,应予以支持。杨学良、李悦欣以吴伯海提供的证据是借款条而不是欠款条为由否认欠付油款,理由不成立。杨学良对吴伯海当庭提供的欠条,否认是自己的签名并申请鉴定,因其拒绝交纳鉴定费,因此杨学良、李悦欣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吴伯海提供的7本收据,能够证明杨学良、李悦欣欠付油款及借款合计78315元的事实,杨学良、李悦欣应予偿还。因杨学良、李悦欣系夫妻关系,杨学良所欠债务应属于二人共同债务,应由二人共同偿还,现吴伯海主张杨学良、李悦欣偿还欠款78315元,并承担该案诉讼费,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被告杨学良、李悦欣欠原告吴伯海油款、借款共计78315元,由被告杨学良、李悦欣各偿还39157.5元,并互负连带清偿责任,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案件受理费879元,由被告杨学良负担,并直接给付原告吴伯海。上诉人杨学良、李悦欣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一审法院将买卖合同、民间借贷两个案由相混淆,两个案由涉及不同法律关系且主体不同,一审法院一并审理属程序违法。如为买卖合同关系,必然涉及买卖主体和归责问题;如为民间借贷关系,涉及上诉人杨学良一人。而买卖合同不仅涉及上诉人杨学良,还涉及王洪亮、王伟、王志伟、王新颖出具的欠条,上述四人也应为本案当事人。被上诉人提供的收据中,上诉人杨学良签字的仅有26张欠条,合款35485元,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杨学良承担全额还款责任不当。一审判决认定二上诉人欠被上诉人油款唯一的证据是77张收款收据,该收据为印刷的制式凭证,收据不具有欠据的功能,不能成为本案认定欠款事实的依据。上诉人杨学良、李悦欣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原审诉讼请求,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被上诉人吴伯海辩称,一审判决不存在混淆两个案由的问题。借款是在买卖关系发生后对所欠油款的总结算,结合上诉人拖欠油款的数额以及偿还的数额,上诉人为被上诉人出具了一份借款条,该借款条是对双方因买卖行为所发生欠款最终结算的确认形式。一审判决认定的归责主体并无不当。一审法院在查明王洪亮、王伟、王志伟、王新颖等人存在职务行为的基础上,认定由上诉人杨学良承担偿还欠款责任并无不当。二上诉人未能提供否认借款条真实性的证据,一审法院依据借款条认定二上诉人应承担给付被上诉人欠款的责任,证据确实充分,二审法院应予维持。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杨学良在运输经营过程中在被上诉人经营的加油站加油,因未能当即付清油费便由上诉人杨学良以及其雇佣的司机向被上诉人出具欠据。2013年2月19日上诉人杨学良为被上诉人出具借款条,借款条中载明借款现金78315元,该款应由上诉人杨学良支付给被上诉人。基于上诉人杨学良与上诉人李悦欣系夫妻关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此,上诉人李悦欣应与上诉人杨学良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二上诉人上诉主张的,一审法院将涉及买卖合同和民间借贷两个法律关系不同的案由合并审理违反法定程序,判决错误的理由,本院认为,上诉人杨学良因欠付被上诉人加油款以及另向被上诉人借款2000元,上诉人杨学良为被上诉人出具了借款条,其行为系上诉人杨学良与被上诉人发生买卖关系的对账行为,上诉人杨学良为被上诉人出具借款条载明尚欠货款及借款合计78315元,证明双方由原买卖合同的欠款关系转化为了民间借贷的借款关系,其性质应认定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法院依据上诉人杨学良为被上诉人出具的借款条,判决二上诉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758元,由上诉人杨学良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朱延忠审 判 员  王纪祥代理审判员  陈 晨二0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同顺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