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陆民初字第25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20-12-18
案件名称
曾德清与刘倍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曾德清;刘倍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陆民初字第2542号 原告曾德清,男,195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陆川县。 被告刘倍静,男,197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陆川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德清与被告刘倍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德清于2013年11月19日以双方已经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权益,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德清撤回起诉。 经原告申请,对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准予免交。 审判员 覃 彬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二○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余国勇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书记员 余国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