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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荣滕商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姜孔彬与宁水斌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孔彬,宁水斌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荣滕商初字第50号原告姜孔彬。被告宁水斌。原告姜孔彬与被告宁水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姜孔彬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孔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16元、诉讼保全费3520元,由原告姜孔彬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志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郝军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