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荣滕商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姜孔彬与宁水斌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孔彬,宁水斌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荣滕商初字第50号原告姜孔彬。被告宁水斌。原告姜孔彬与被告宁水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姜孔彬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孔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16元、诉讼保全费3520元,由原告姜孔彬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志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郝军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