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凌海翠民初字第01999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凌海翠民初字第01999原告李某,女,汉族,农民,现住凌海市。被告张某,男,满族,农民,现住凌海市。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何广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