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榆民二初字第009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原告杜某某、杜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张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民二初字第00906号原告杜某某。原告杜某某。被告张某某。原告杜某某、杜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杜某某、杜某某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杜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杜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80元,予以免收,退还原告杜某某、杜某某。(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朱爱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雷梦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