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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城民一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3-29

案件名称

李文清与宁夏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第六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清,宁夏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第六分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城民一初字第245号原告李文清。被告宁夏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第六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北街19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清诉被告宁夏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第六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清于2013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文清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3元,减半收取557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崔 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晓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