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象民初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姚光福与桂林市人民医院、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光福,桂林市人民医院,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象民初字第314号原告姚光福。委托代理人黄宏亮,桂林市桂滨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桂林市人民医院,住所地:桂林市文明路**号。法定代表人钱畅,院长。委托代理人张扬,广西金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住所地:桂林市乐群路**号。法定代表人王昌明,院长。委托代理人陈刚,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孙勤舟,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光福与被告桂林市人民医院、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光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19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1009.5元,余款由原告姚光福自行承担。审 判 长 熊 迁人民陪审员 王新华人民陪审员 郝总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张丽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