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490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6-15
案件名称
重庆恒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古德清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恒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古德清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49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恒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双桥经开区双北一街12号-3,组织机构代码74749721-1。法定代表人:段子恒,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金容,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古德清。上诉人重庆恒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古德清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4日作出(2013)足法民初字第03459号民事判决,重庆恒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重庆恒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重庆恒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重庆恒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重庆恒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立新审 判 员 邓 山代理审判员 张 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嬿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