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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锡法催字第00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顾鹰雄申请公示催告一案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锡法催字第0023号申请人×××,男,××××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道。申请人×××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8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号银行本票一份(出票人巨野县××××有限公司,收款人即申请人,最后持票人即申请人,支付人兴业银行锡山支行,票面金额人民币75000元)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顾鹰雄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叶梅芳审判员  盛九林审判员  华永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沈 妍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