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初字第0297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长沙双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黄芳、童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双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童灿,黄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02977号原告长沙双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易爱明,宁乡县正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刘向东,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童灿。被告黄芳。委托代理人唐艺群,宁乡县玉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长沙双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童灿、黄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长沙双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双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与被告童灿、黄芳自行和解为由向本��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双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10元,减半收取1005元,由原告长沙双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欧建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 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