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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初字第0297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长沙双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黄芳、童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双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童灿,黄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02977号原告长沙双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易爱明,宁乡县正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刘向东,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童灿。被告黄芳。委托代理人唐艺群,宁乡县玉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长沙双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童灿、黄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长沙双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双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与被告童灿、黄芳自行和解为由向本��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双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10元,减半收取1005元,由原告长沙双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欧建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 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