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65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包立技与惠州市广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立技,惠州市广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657号原告:包立技,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汤芙新。被告:惠州市广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地址:惠州市。法定代表人:邓星明,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艳平,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包立技诉被告惠州市广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包立技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因双方已达成和解,现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立技撤回对被告惠州市广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包立技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海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文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