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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商初字第84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董立霞、张庆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商初字第840号原告: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友彪,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胡耀辉,该行员工。被告:董立霞。被告:张庆田。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董立霞、张庆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4日以双方自行协商,并已过付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0元,减半收取8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桂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亮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