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商初字第84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董立霞、张庆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商初字第840号原告: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友彪,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胡耀辉,该行员工。被告:董立霞。被告:张庆田。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董立霞、张庆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4日以双方自行协商,并已过付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0元,减半收取8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桂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亮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