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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法执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黄胜辉与平乐县锦隆页岩砖厂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胜辉,平乐县锦隆页岩砖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法执字第204号申请执行人黄胜辉,居民。被执行人平乐县锦隆页岩砖厂住所地:平乐县平乐镇马渭村庙背凹口投资人:覃秀荣申请执行人黄胜辉依据平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平民初字第4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平乐县锦隆页岩砖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人民币18000元;支付2011年2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每月人民币750元共32个月的伤残津贴24000元;支付因工负伤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人民币12000元;2011年2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生活护理费每月623.50元5个月共计人民币3117.50元、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生活护理费每月796.05元12个月共计人民币9552.60元、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期间生活护理费每月853.80元16个月共计人民币13660.80元;支付垫付车费人民币240元;同时支付上述款项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本院于2013年6月6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于2013年10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本执行通知书后履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款及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义务,并申报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书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3年11月1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就还款问题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乐县人民法院(2013)平法执字第204号执行通知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平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平民初字第5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薛有刚审 判 员  李民基审 判 员  张维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肖 丹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