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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二终字第0204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与秦迎春、康建伟、康建琴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秦迎春,康建伟,康建琴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二终字第020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建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斌,山西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迎春。委托代理人杜兴民,西安市未央区大明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康建伟。委托代理人王小隆,西安市碑林区文艺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康建琴。委托代理人王小隆,西安市碑林区文艺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秦迎春、康建伟、康建琴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3)未民一初字第002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3)未民一初字第0028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4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焦海林代理审判员  董 凡代理审判员  朱利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