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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14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原告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峰分社与被告张定坤、陈东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峰分社,张定坤,陈东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1418号原告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峰分社,住所地福建省东山县。组织机构代码:79605460-1。代表人孙火明,主任。委托代理人沈妙金,男,该信用社职员,住福建省诏安县。被告张定坤,男,汉族,经商,住东山县。被告陈东猛,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东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峰分社与被告张定坤、陈东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峰分社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峰分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峰分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陵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艺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