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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阳法执字第9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赖荣与深圳市嘉海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荣,深圳市嘉海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惠阳法执字第938号申请执行人赖荣,男,汉族,住址:惠阳区,身份证号码:×××3815。被执行人深圳市嘉海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盐田区。法定代表人庄晓晖。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址:深圳市福田区。负责人:郭振雄。关于申请执行人赖荣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嘉海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惠阳法平民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生效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赔偿款合计70430.98元、本案受理费957元,由申请人负担163元,由被执行人深圳市嘉海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担794元,司法鉴定费1200元,由申请人负担360元,由被执行人深圳市嘉海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担84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案号为(2013)惠阳法执字第773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13年10月25日以(2013)惠阳法平民初字第77号为入款案号汇入案件赔偿款70430.98元。本院认为:因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划拔登记在(2013)惠阳法平民初字第77号案件款70430.98元至本案清退,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将登记在(2013)惠阳法平民初字第77号案件的赔偿款提取至本案,以清偿本案赔款。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登记在(2013)惠阳法平民初字第77号案件款70430.98元全部提取至本案清退,以清偿申请执行人赖荣的赔偿款。二、终结(2013)惠阳法平民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醒非审判员  钟 盛审判员  朱廷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