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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四初字第0058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严维银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严维银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四初字第00589号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新街路4022号56室。法定代表人黄勇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师义,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荣杰,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维银,男,西安市长安区家都购物中心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严维银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唐居文审 判 员  孙 敏代理审判员  郑 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卫婉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