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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执字第13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青岛金阳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金阳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河西实业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1332号申请执行人:青岛金阳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新飞,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岛河西实业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理晓,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金阳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河西实业总公司建筑安装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青岛河西实业总公司已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仲裁字(2013)第6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良审 判 员  王玉华代理审判员  赵 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董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