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商初字第5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栾尚华与新泰市东都镇沈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尚华,新泰市东都镇沈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商初字第556号原告栾尚华。被告新泰市东都镇沈村村民委员会。本院在审理原告栾尚华与被告新泰市东都镇沈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栾尚华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新泰市东都镇沈村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新泰市东都镇沈村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