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郾民初字第018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黄松银与李国强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松银,李国强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郾民初字第01816号原告黄松银,男,汉族,1969年5月20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被告李国强,男,现年约46岁,漯河市康利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原告黄松银诉被告漯河市康利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国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罗文学担任审判长,朱开元、人民陪审员王春雨依法组成合议庭,书记员王新惠担任本庭记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原告黄松银撤回对漯河市康利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当庭裁定准予撤诉。原告黄松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国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8月,被告李国强承接亚裕食品城的装修工程,李国强找到原告,让原告为其做复合板隔断工作。工程完工后,被告李国强一直未支付原告的工资,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李国强支付拖欠工资10000元。被告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0前后,被告李国强承接亚裕食品城的装修工程。李国强找到原告黄松银,让原告做亚裕食品城复合板装饰隔断,制作复合板门、窗等。原告黄松银主要负责投入人工干活,原材料由李国强提供。工程结束后,李国强未付工人工资,经黄松银多次催要,李国强于2013年10月12日向原告黄松银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兹证明黄松银在亚裕食品城干活工费(复合板)合计壹万元整(10000),证明人,李国强。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付。本院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李国强承接亚裕食品城的装修工程,李国强让原告黄松银做亚裕食品城复合板装饰隔断,制作复合板门、窗等。李国强负责进料,原告提供人工。工程结束后,李国强拖欠原告工资10000元。上述事实由被告李国强向原告出具的证明为证,欠款事实足以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因此被告李国强应负清还原告工资10000元的责任。庭审中原告明确表示放弃利息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国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黄松银工资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案诉讼费50元,由被告李国强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文学审 判 员 朱开元人民陪审员 王春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新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