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8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李亚与陈渝排除妨害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亚,陈渝,金祺舜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8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亚,女,1982年7月31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渝,女,198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琰义,重庆昆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金祺舜,男,198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上诉人李亚因排除妨害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3)江法民管异初字第3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其经常居住地在重庆市渝中区,本案应移送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排除妨害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地在重庆市江北区,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周盛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员李遵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