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宣汉民初字第235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宣汉民初字第2350号原告:孙某某,女,生于1986年4月15日,汉族,住宣汉县。委托代理人:程德沛,宣汉县东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某某,男,生于1981年6月9日,汉族,住宣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某某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0.0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文 健人民陪审员 汤兴华人民陪审员 吴厚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龙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