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神民初字第048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张小妮与郭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妮,郭翠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神民初字第04834号原告张小妮,女。被告郭翠萍,女。本院受理原告张小妮与郭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郭翠萍因原告张小妮在庭审中增加诉讼请求金额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诉讼标的额超过500万元,不应当由本院受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郭翠萍提出的管辖异议符合级别管辖的规定,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郭翠萍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贾小平审���员刘水霞代理审判员 康维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施 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