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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象执民字第31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象山好阳光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与陈志威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象山好阳光商贸发展有限公司,陈志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象执民字第3106号申请执行人:象山好阳光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赖伟进,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陈志威,农民。象山好阳光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与陈志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9日作出的(2013)甬象定商初字第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陈志威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象山好阳光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志威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象山好阳光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在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甬象执民字第310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代理审判员 黄 欢代理审判员 郑淑旖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李世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