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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朝民初字第379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戴儒溢与北京电视台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儒溢,北京电视台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朝民初字第37938号原告戴儒溢。委托代理人顾朝君,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电视台,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98号。法定代表人王晓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戴儒溢诉被告北京电视台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戴儒溢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戴儒溢以双方纠纷已经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儒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戴儒溢负担50元(已交纳)。审 判 员  苏志甫人民陪审员  李凤雨人民陪审员  李德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彭新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