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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初字第224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路建成与苏京瑜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建成,苏京瑜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西民初字第22413号原告路建成,男,1972年7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剑,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京瑜,女,1972年12月30日出生。原告路建成与被告苏京瑜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路建成的委托代理人刘剑、被告苏京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路建成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8月10日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天通苑房屋一套,该房屋登记在原、被告二人名下。2006年12月8日,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家庭财产中的上述房产及车辆归原告所有,债务双方共同承担。2006年12月14日,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因双方曾签署协议处理财产问题且没有其他异议,故调解书中认定双方共同财产及住房问题另行解决。离婚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将上述房屋中登记的被告变更为原告,被告一直未予办理。现起诉要求确认原、被告于2006年12月8日签署的《协议书》有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苏京瑜辩称:我与原告于1997年结婚,后于2003年离婚,2004年双方复婚,后于2006年12月离婚。2006年10月,我借住到同事家。2006年11月,原告给我打电话要我签放弃房子的协议,我拒绝,我与同事回家后,同事家的房门已经被踹坏了,因担心原告到我单位闹事就未报警。2006年12月初,原告告知我同意离婚,并相约到法院办手续,原告要求我写协议,说房子和车都归原告,我不写,但是原告威胁我必须写,后原告说一句我写一句,并在《协议书》上签字,写完后原告就把协议拿走了,但没有办理离婚手续。2006年12月14日,双方至法院办理离婚手续,法官问有无财产需要处理,我称没有,我当时想的是虽然我写了协议,但是我也不认可,应该还可以与原告再商量,我就想先离婚再说。离婚后,我找到原告谈财产问题,原告拒绝商谈。2013年3月,原告找到我要求协助办理房屋更名手续,我拒绝。2013年4月12日,原告以房屋所有权确认为案由将我起诉至昌平法院,法院两次开庭,后原告撤诉。双方婚后购买天通苑房屋使用了我的公积金贷款,离婚时贷款未还完,离婚后房屋由原告居住,原告还贷款。车辆系双方婚后贷款购买,离婚前贷款全部还请。婚姻期间没有共同债务,不清楚原告是否欠别人钱。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8月5日登记结婚。2002年12月13日,双方取得北京市天通苑小区房屋所有权,各占二分之一份额。2003年5月26日,本院出具(2003)西民初字第4463号民事调解书准予双方离婚,调解书载明:”双方表示共同财产及住房问题自行解决,不要求法院处理”。2004年8月10日,原、被告复婚。2006年12月8日,原、被告签署《协议书》,内容为:”经双方同意将天通苑两居室住房一套以及轿车一辆,归路建成所有。共同债务3万元,路建成、苏京瑜各负担50%(百分之五十)。以上协议双方同意。”2006年12月14日,本院出具(2006)西民初字第15222号民事调解书准予双方离婚,调解书载明:”双方均表示对共同财产及住房问题自行解决,不需要法院处理”。诉讼中,原告表示,双方2006年12月8日,被告要求原告到被告工作单位,并对原告说如果想离婚应把财产问题说清楚,且被告称财产都不要,可以给原告写字据,后被告在原告的车里写下涉诉的《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的3万元债务已由原告个人全部清偿。诉讼中,被告表示,《协议书》中的内容均为其在原告胁迫下书写,双方无共同债务上述事实,有协议书、民事调解书、房产证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均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签订的《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被告认可签订该协议书,但称其受原告胁迫书写该协议。但被告未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签订协议时其受到胁迫,故本院对被告的答辩意见不予采信。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路建成与被告苏京瑜于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八日签订的《协议书》有效。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被告苏京瑜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步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