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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中法立民终字第7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2-18

案件名称

姜某吉与邓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姜某吉,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中法立民终字第7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姜某吉,男,朝鲜族,1963年9月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某,女,汉族,1973年7月出生。上诉人姜某吉因与被上诉人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2)东二法民一初字第35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查明,原审法院于2013年5月28日收到上诉人上诉状,并于2013年6月3日通过辽宁省大连市南关岭监狱向上诉人转交了《缴交上诉受理费通知单》,限其于接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有关诉讼费用,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于限期内向本院缴付诉讼费,亦未提出缓减免交费用的司法救助申请,因此,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杜新春审 判 员  李远伦代理审判员  王九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玉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