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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邳议执字第00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刘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伟,张奎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邳议执字第0065号申请执行人刘伟,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张奎生,公务员。申请执行人刘伟与被执行人张奎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30日作出的(2013)邳议民调初字第0173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依上述调解书:一、被告张奎生偿还原告刘伟借款本息合计63400元,于2013年6月10日前偿还10000元,2013年12月10日前偿还20000元,2014年6月10日前偿还20000元,2014年12月10日前偿还13400元,原告刘伟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如被告张奎未按约给付,原告刘伟可就未得利息及未得款项提前一并申请执行。三、双方当事人之间别无其他争议。四、本协议双方签字即生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75元,由原告刘伟负担。因被执行人张奎生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刘伟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奎生的银行存款7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查封、扣押财产清单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张 琦执行员 刘 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纪瑞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