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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源民初字第134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瑞阳制药有限公司与崔宝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源民初字第1346号原告瑞阳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源县瑞阳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何茂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中伟,该公司职工。被告崔宝春,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瑞阳制药有限公司诉被告崔宝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主动履行为由,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瑞阳制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晓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曹春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