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中法立民终字第7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2-18
案件名称
李宏俊与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宏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中法立民终字第7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宏俊,男,1979年12月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福民大厦北楼7层02号。法定代表人:张国富。委托代理人:侯英男,男,1984年9月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覃霁,男,1982年9月出生,壮族。上诉人李宏俊与被上诉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3)东三法民一初字第24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查明,原审法院于2013年8月6日收到上诉人上诉状,并于2013年8月23日向上诉人送达了《缴交上诉受理费通知单》,限其于接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有关诉讼费用,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李宏俊未于限期内向本院缴付诉讼费,亦未提出缓减免交费用的司法救助申请,因此,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杜新春审 判 员 李远伦代理审判员 王九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丽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