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银执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北海市╳╳家具有限公司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XX,北海市XX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银执字第293号申请执行人王XX。被执行人北海市XX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XX与被执行人北海市XX家具有限公司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偿还170000元即了结本案,本案执行费24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本院应予准许,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2013)银执字第293号案件予以结案。结案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北海市XX家具有限公司没有按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继续履行,可依法就尚未实现的债权部分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12)银民初字第5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 强审判员 冯绵亮审判员 庞林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庞伟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