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钢执字57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蒋松涛与被执行人李兴刚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松涛,李兴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钢执字575号申请执行人蒋松涛被执行人李兴刚本院作出的(2012)钢民初字第8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李兴刚名下位于莱芜市钢城区德宝大厦小区1单元10楼1001室房产,期限二年,自2013年11月19日至2015年11月19日。执行员 王 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风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