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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钢执字57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蒋松涛与被执行人李兴刚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松涛,李兴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钢执字575号申请执行人蒋松涛被执行人李兴刚本院作出的(2012)钢民初字第8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李兴刚名下位于莱芜市钢城区德宝大厦小区1单元10楼1001室房产,期限二年,自2013年11月19日至2015年11月19日。执行员 王 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风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