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民初字第020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明芳诉被告宝鸡市天健土地整理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芳,宝鸡市天健土地整理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民初字第02086号原告王明芳,男,生于1951年3月28日,汉族,个体业主,住本市渭滨区高新三路田丰国际小区。被告宝鸡市天健土地整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渭滨区马营镇郭家崖村8组。法定代表人王晓,任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芳诉被告宝鸡市天健土地整理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对被告在麟游县国土资源局的到期工程款65万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宝鸡市天健土地整理工程有限公司在麟游县国土资源局的到期工程款65万元由付款单位麟游县国土资源局暂停向被告支付。二、查封自愿为本案提供担保的原告名下位于宝鸡市渭滨区高新三路3号院11号楼1单元3号住房一套、位于本市金台区中山东路61号院2号楼2单元5号全产权住房一套。上述扣押、查封期间为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郭 瑞审 判 员 杨晓丽人民陪审员 宋宝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林 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