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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资民初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蒋业军、蒋业平等与马凤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业军,蒋业平,马凤秀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资民初字第416号原告蒋业军,农民。原告蒋业平,农民。两原告委托代理人蒋帆,广西法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凤秀,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业军、蒋业平诉被告马凤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蒋业军、蒋业平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行将赔偿事宜协商清楚,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当事人自行处理诉权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业军、蒋业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业军、蒋业平负担。审 判 长  吕鑫涛审 判 员  唐新红人民陪审员  曾令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唐 超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