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磐民二初字第12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市支行诉被告张振学、王尧利、王亚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市支行,张振学,王尧利,王亚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二初字第126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市支行。法定代表人尚勇,行长。委托代理人姜德才,男。委托代理人刘凯成,男。被告张振学,男。被告王尧利,男。被告王亚英,女。委托代理人齐立,男。本院于2013年11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市支行诉被告张振学、王尧利、王亚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振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市支行撤回对被告张振学的起诉。审判员 徐勤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金 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