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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中法立民终字第79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2-18

案件名称

平安保险公司与温州益丰印刷有限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温州益丰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中法立民终字第7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糖酒大厦1-2层及附楼。负责人:李军凯。委托代理人:杨思琦,系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州益丰印刷有限公司,住所:苍南县工业园区经一路(灵溪镇温州家具产业区S1-3地块)。法定代表人:肖秀莉。委托代理人:刘洋、邓伟强,分别系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不服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3)东一法民二初字第38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涉案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富邦财务(香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属于在香港登记注册的机构,故本案属重大涉外案件,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纠正一审法院的错误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温州益丰印刷有限公司无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的住所地在东莞市南城区,属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所称涉案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富邦财务(香港)有限公司并非本案当事人,本案双方的登记注册地和住所地均在中国大陆,本案并无涉外因素,不属于重大涉外案件。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杜新春审 判 员  李远伦代理审判员  王九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