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西行裁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卢河乡人民政府与麻某、陈某申请强制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和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河乡政府,麻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西行裁字第154号申请执行人卢河乡政府。法定代表人李严。被执行人麻某,男,现年26岁,汉族。被执行人陈某,女,现年27岁,汉族。申请执行人卢河乡人民政府因被执行人麻某、陈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国务院《社会扶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8月25日作出卢河乡社抚养费征字(2013)第02号社会抚养费缴纳决定书,被执行人麻某、陈某在法定期限内对该决定书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动履行,据此,卢河乡人民政府于2013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卢河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卢河乡社抚养费征字(2013)第02号《社会抚养费缴纳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责令被执行人麻某、陈某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十日内履行卢河乡社会抚养费征字(2013)第02号《社会抚养费缴纳决定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案受理费免交。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新和审判员  王 源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强晓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