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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博法执字第13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吴志科与陈煜豪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志科,陈煜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头签发人发。黄伟强2013-11-20核稿人同意并呈批。林宝团2013-11-20拟或稿拟单稿位人卢东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机密等级内部文件附件发印行��范份围数范围:份数:份文件编名(2013)惠博法执字第1393号发出日期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惠博法执字第1393号申请执行人:吴志科,男,汉族,住博罗县。身份证号:×××4012。被执行人:陈煜豪,男,汉族,住博罗县。身份证号:×××6037。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本院于2013年5月21日作出的(2013)惠博法溪民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本金20000及利息、诉讼费15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3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并缴交了执行费,且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出具了结案意见书。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所有义务,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结案意见书,本案属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惠博法溪民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卢东明审判员肖志明审判员纪汉雄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黄建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