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江九民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高某甲与高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甲,高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江九民初字第184号原告高某甲。法定代理人沈某甲。委托代理人邹炳林。被告高某乙。原告高某甲为与被告高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维专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甲的委托代理人邹炳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某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某甲诉称,2010年9月,原告的父母高某乙、沈某甲经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0)杭江九民初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离婚,并判决原告由母亲沈某甲抚养教育,父亲高某乙承担每月抚育费200元。由于目前物价指数上涨,人民币贬值,原来的200元生活费根本无法生活,加上读书学杂费、医疗费等,原告母亲难以承受。现被告身体健壮,收入可以,为此原告要求变更抚养费为每月800元,书杂学费、医疗费凭发票父母各承担50%。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增加抚养费至每月800元;2、学杂费及医疗费由父母各承担50%。被告高某乙未作答辩。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2010)杭江九民初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一份,用以证明原告系被告女儿,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负担抚育费200元的事实。被告高某乙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高某乙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质证权利。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有效,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以作为本案事实认定的依据,予以确认。根据本院认定的证据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案事实认定如下:沈某甲与高某乙原系夫妻关系,于××××年××月××日生育女儿高某甲。2010年7月27日,沈某甲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经审理,本院于2010年9月16日依法作出(2010)杭江九民初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准许沈某甲与高某乙离婚,婚生女高某甲由沈某甲负责抚育,高某乙自判决生效后的次日起至高某甲独立生活止,每月负担高某甲抚育费人民币200元。现原告认为每月抚育费200元已无法满足其学习、生活所需,遂起诉至本院。本院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该义务不因父母离婚而被免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间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案中,原告父母经本院判决准予离婚,原告由母亲抚养,被告每月负担抚育费200元。离婚后,原告一直跟随母亲在杭州学习、生活,被告每月负担200元的抚育费已经不能满足原告的实际需要,故原告要求增加抚养费的诉请,理由正当,可予支持。结合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及本案的实际情况,抚育费数额本院酌情确定为每月600元。因抚育费已经包括了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费用,故原告另行要求学杂费及医疗费由父母各承担50%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高某乙自本判决书生效后的次日起至原告高某甲独立生活止,每月负担原告高某甲抚育费人民币600元;二、驳回原告高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元,由被告高某乙负担。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维专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