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余民初字第23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金某甲与刘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甲,刘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余民初字第2312号原告:金某甲。法定代理人:金某乙。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甲诉被告刘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甲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金某甲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金某甲负担。审判员 黄林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 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