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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余民初字第23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金某甲与刘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甲,刘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余民初字第2312号原告:金某甲。法定代理人:金某乙。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甲诉被告刘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甲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金某甲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金某甲负担。审判员  黄林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 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