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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民初字第012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新山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01283号原告李新山,系武安市武安镇宝贵街1排1号。委托代理人王玉祥。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韩清,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一菲,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新山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新山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新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新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270元,由原告李新山承担。。审判员  贾亚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肖丽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