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执字第004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陈红志与朱宝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013)00407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红志,朱宝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00407号申请执行人陈红志,男,汉族,生于1961年3月18日,宝鸡市陈仓区新街镇庙川村一组村民,住宝鸡市金台区宝福路53号。被执行人朱宝强,男,汉族,生于1963年5月22日,住宝鸡市金台区西新村。本院在执行陈红志与朱宝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11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红志于2013年9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23000元及利息、诉讼费200元、执行费248元。因被执行人朱宝强常在外地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11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海生审判员 侯虎勤审判员 杨 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杜国梁 微信公众号“”